鞍山师范学院固定资产调拨管理规定

鞍山师范学院固定资产调拨管理规定

鞍师发【2008】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院属各单位固定资产的调拨及返库工作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尽量做到物尽其用,勤俭节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资产是指仪器设备、设施、低值耐用品等公共资产。


第二章 资产调拨管理规定

第三条 学院各单位的资产,不论是在用或闲置的,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拆分、遗弃或做其他处理,必须通过资产处进行统一调拨、返库及报废处理。

第四条 调拨资产必须是闲置或已不适用于原使用单位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途的资产;返库资产是暂无需要的调拨资产。

第五条 调拨或返库的仪器设备要保证它的完好性。若原使用单位有部分需要留用,则必须保证不影响该仪器设备的使用和主要性能,并在调拨单上注明留用部分,经资产处批准,办理留用部分的固定资产卡片,方可留用。

第六条 对于因教学或科研任务变动等原因造成的多余器材,原使用单位应及时与资产处沟通,填写《固定资产闲置清单》,经资产处清点后,按照资产调拨或返库程序处理

第七条 各单位搬迁时,窗帘、地板、空调等房间配套设施不得擅自迁移,若确需迁走,必须填写调拨单,经部门领导、资产处、主管院长批准后,按调拨程序调拨。

第八条 若原使用单位擅自将仪器设备拆分,资产处有权责令返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按具体情况在下年度该单位的设备经费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以补偿损失。

第九条 对于因技术落后能耗高效率低已淘汰电子产品,各单位不能随意拆分,应报于资产处按照资产返库程序处理。
  第十条 对于在教学中需要学生掌握其内部结构的,经资产处同意后才能在返库的待报废资产中选择一定数量的设备拆分用于教学。

  第十一条 以下几种情况的资产可以申请返库:

1、使用时间过长、零件严重磨损、性能明显下降、不能正常运行仪器设备;

2、设备老化,购买不到维修配件,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

3、由于自然事故而损坏没有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


第三章  固定资产调拨、返库程序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提出调拨、返库申请,填写《固定资产闲置清单》或《固定资产返库申请单》,报部门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经资产处核清后确定为可调拨资产或返库资产。

  第十四条 已确定调拨的仪器设备,应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经资产处同意,调出、调入单位领导签字后,调出部门将所附的零配件、说明书、设备卡片及有关技术资料,随同仪器一起移交调入单位,调入单位负责搬运。

  第十五条 已确定为返库的资产,在资产处没有回收以前,原使用单位有责任保证资产的完好。

  第十六条 在资产处的参与下进行资产交接。

  第十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调拨和返库,除办理正常申请外,还要有相关的论证报告,经专家组论证、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方能调拨或返库

  第十八条 调拨或返库后要及时进行资产务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根据鞍师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违反调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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