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师范学院青年公寓管理办法

鞍山师范学院青年公寓管理办法

鞍师发【2008】77号


青年教师公寓(铁东区平安街49栋)是我院为解决青年教职工居住困难,根据实际情况临时租借给青年教师居住的学院自管生活用房。为加强青年公寓的管理,创建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秩序,根据市房产局有关文件精神,经学院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 申请条件

(一)独身宿舍

1、 凡家住外省、市、县的独身教职工可申请住宿,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按指定房间入住。

2、 市内独身教职工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确因家庭住宿困难,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按指定房间入住。

3、 住宿人员原则上博士可安排单人间,硕士可安排双人间,其他人员安排三人间。

(二)住户

凡我院35岁以下已登记结婚的教职工,市内无房,申请入住青年公寓,需经资产管理处讨论决定后,方可安排进户。

(三)住房调整

凡已入住青年公寓的教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房间的,须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安排入住。


二、 收费标准

1、 住户教职工,按房间所在楼层及阳、阴面按月交纳房费,逾期未交者按市房产部门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具体收费标准为:

A、 一层、六层房间,阳面每月100元,阴面每月80元。

B、 二层、五层房间,阳面每月120元,阴面每月100元。

C、 三层、四层房间,阳面每月140元,阴面每月120元。

2、 独身宿舍,按住户收费标准及入住人数均摊收费。

3、 每月15日前入宿,收当月全额宿费;15日以后入宿,收当月半月宿费。每月15日前退宿,收当月半月宿费,15日以后退宿收当月全月宿费。

4、 居住时限:为解决我院更多青年教职工的居住困难,加强青年公寓住户的流动性,凡在青年公寓居住的住户教职工,原则上居住的时间(自入住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超过五年的住户,每超出一年,月房租增加20元。


三、 管理规定

      (一)住宿管理

1、 凡入住青年公寓的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学院房产设备。

2、 新安排入住的教职工,须先填写青年公寓入住登记表,签订租房协议书,交纳住房保证金1000.00元及10.00元钥匙押金后,方可领取房间钥匙入住。

3、 独身住宿人员不得私自串宿和留宿外来人员。违者经劝告无效,除补交住宿费(每天30元)外,同时解除入住协议,并通报所在部门。

4、 入住人员不得将房间转借、转租给他人。违者除没收所得,同时解除入住协议,并通报所在部门。

5、 独身住宿人员不得擅自搬挪室内固定设施,亦不得擅自购置大件物品影响室内布局。房屋设施损坏要及时报修,人为损坏要按价赔偿。

6、 住户要保持楼道及公共场所的卫生。不得在楼道内及小区院内堆放杂物,否则资产管理处有权清理。

7、 所使用的煤气、水、电、电话、取暖等费用自行交纳。

(二) 退宿管理

1、 凡欲退宿教职工,搬家之后须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开具退宿介绍信,在公寓管理员对房间内设施验收合格,并在退宿介绍信上签字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凡退宿手续不完全者,仍视为在住。

2、 退宿时,须保持房间设施完好,不拖欠房租、煤、水、电、取暖、电话等费用,钥匙如数返还后,全额返还住房保证金及钥匙押金。如有损坏、丢失设施、设备的,要按价赔偿或修复合格,否则从押金中扣出相应的价值。

(三) 空闲房屋管理

1、 资产管理处要管理好空闲(包括退宿后未安置入住)的房间,关闭空闲房间内的煤气、电、水阀(闸),及时记录煤、水、电表读数;锁好门窗并贴上封条。

2、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空闲房间借给他人居住,或存放物品。

3、 保持空闲房间内的设备配置完好,卫生清洁,保证随时入住。


四、 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青年公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 本管理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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