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鞍山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鞍山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有效配置学校办学资源,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令(2019329日进行第二次修改)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家具和交通工具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学生桌椅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和后续计量;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五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成立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和决定学校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委员会主任由书记、校长担任,副主任由相关分管副校长担任,委员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教务处、科技处、校办公室、发展规划处、信息中心、后勤工作管理处、图书馆及各院(系)、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一级管理机构,接受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设置全校各类固定资产的实物总账,建立使用《鞍山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正常维护工作;

(三)负责受理仪器设备以及大批同类物资购置计划的申报、审核工作;

(四)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自行采购合同对所采购的物品进行校内验收工作;

(五)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以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六)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七)会同相关管理部门优化配置固定资产;

(八)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九)组织培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十)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和各处室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学校资产管理的二级机构。各单位要成立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安排行政领导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二级资产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和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三)规划本单位资产配置,负责本单位设备、物资购置的初步论证和组织申报;

(四)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及有关统计、报表的填报;

(五)负责组织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维修,提高设备物资使用周期。

第三章 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八条 学校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分为七大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专用设备;

(三)通用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七)交通工具。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 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 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五)无偿调入、接受捐增和无法查清原价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八)对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其中一部分的,按所属价值减少其原值;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算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固定资产调出、变卖和报废等,凡未实行提取折旧基金的,按原值注销;实行提取折旧基金的,按提取折旧后的净值注销;

(十一)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一)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估算价值;

(五) 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增加和验收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行为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三条 凡属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学校的发展规划,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从需要和可能出发,合理安排。教务处、科技处、图书馆、后勤工作管理处、信息中心等各设备相关管理部门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当年采购计划,由资产处会同财务处编制资产配置及政府采购预算,由财务处统一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四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论证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小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应按有关规定参加政府集中采购,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由学校招标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网上采购。

第十六条 学校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建立规范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 凡添置的固定资产到货后,应由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鉴定,组织验收。入库时,必须当面点清数量,检查质量、规格型号、产地、零配件及说明书等。然后由验收人签字、编号、登记入库。同时填写固定资产入账凭证,按程序到财务处报销。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第十八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固定资产除外。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的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第十九条 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固定资产》财政部令第78号(201711日起执行)应用指南中相关规定以及我校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的实际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详见下表。

1: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内容

折旧年限(年)

房屋及构筑物

业务及管理用房

钢结构

50

钢筋混凝土结构

50

砖混结构

30

砖木结构

30

简易房

8

房屋附属设施

8

构筑物

8

通用设备

计算机设备

6

办公设备

6

车辆

8

机械设备

10

电气设备

5

电视、电影设备

5

仪器仪表

5

专用设备

工程机械

10

医疗设备

10

专用仪器仪表

10

文艺设备

10

体育设备

10

娱乐设备

10

家具、用具及装具

家具

15

用具、装具

5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第六章 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

第二十四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相关管理部门审核,资产管理处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保用。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八条 校办企业及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部分除外),使用后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和租金。

第七章 处置、变更和清查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由资产管理处及相关部门统一对外竞价或议价处置。

第三十一条 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

(二)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资产管理处审核;

(四)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党委会审定

(五)经学校审定后按规定权限向上级部门报批。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 应在资产管理处和本单位负责人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必须交还所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永续盘存和年终财产清查制度。

(一)管理使用固定资产的单位,必须实行永续盘存和年终财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盘点,发现亏损、丢失、毁损等现象,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保证各类资产的完整。

(二)固定资产的清查要做到账、物、卡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清查要做到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状况、制造厂名、出厂年月、出厂编号及存放地点。既要查明盈亏原因,又要查明闲置资产的情况,促进利用。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根据政府关于资产管理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我校资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损坏(丢失)物资赔偿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责令迅速改正并根据情况分别做出追究经济赔偿、追缴经营所得、校内通报批评或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单位领导责任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对本单位所管辖的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动资产产权,转让、处置资产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如实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及填写校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擅自把非经营性资产或学校无形资产用于经济活动,谋取个人或本单位利益的;

(五)未经批准,越权办理设备调拨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自行处理积压、报废设备的。

第九章 无形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即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我校计入财务账目的无形资产包括:信息数据(软件)和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无形资产归学校所有。教职工在我校工作期间取得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我校所有,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八条 未经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学校的无形资产从事各类经济活动。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办法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