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师范学院资产管理员管理办法
鞍师发【2008】76号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有效配置学院的办学资源,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学院制定的《鞍山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鞍师发[2006]27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明确部门资产管理员的职责和管理内容,加强资产管理员队伍建设,经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在学院各单位设置专兼职资产管理员。
第二条 资产管理员在本单位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单位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学院资产管理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资产管理员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本部门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摸清资产状况;建立本部门资产账;定期清查等。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四条 热爱资产管理工作,责任心强;
第五条 了解资产管理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本单位资产情况。
第六条 具有较熟练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宣传和执行国家、学院有关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 掌握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分布情况、装备水平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 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办理出入库手续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工作,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向学院主管职能部门汇报、沟通。
第十一条 负责及时到学院资产处办理有关报废、报损、报失、调拨、上交等手续,做好账、卡、物的处理,使账、卡、物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负责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汇报本单位闲置、积压的仪器设备情况。
第十三条 每学年定期与本单位资产使用人进行一次账、卡、物的核对,与学院资产处进行一次账、卡的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负责监督、落实本单位人员调动、退休等变动时资产的交接工作。
第十五条 负责本单位学科资产的管理及学科资产使用人员调动时的资产交接工作。
第四章 岗位要求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将对本部门所使用资产的管理作为本部门的工作内容之一,并根据工作量的大小设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资产管理员的设置,应根据所管辖范围确定,尽量使资产管理人员方便管理。资产管理员对所管辖资产的变动、维护、完好与安全负有完全的权力和责任,任何领导和个人无权干涉资产管理员正确行使权力。资产管理员调动时,必须要和下任资产管理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员确定后,各单位资产的建账、调拨、处置必须由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否则学院资产处不予接收。
第十九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更换的,应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到资产处备案。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员因工作变动,需调离原资产管理岗位时,应实行“接替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由部门资产负责人监督交接。双方对所管资产账、卡、物进行清点后,办理交接手续并同时报资产处备案。未办变更手续的,单位负责人不得同意其离岗,如造成财产损失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职工离退休、调离本部门,应经原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签字确认其交清资产后,组织人事处方可办理离退休、调离手续。因单位改变隶属关系或性质,以及合并或撤销时,都要对使用的资产组织清查并办理交接手续。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之前,原使用单位对资产必须负责保管。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院教职工都要支持和尊重资产管理员的工作,协助搞好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兼职资产管理员的工作是其现有岗位工作量的一部分,各单位在确定本部门资产管理员时应当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管理员除接受本单位的领导外,在业务上要接受资产处的业务指导,代表本单位办理有关资产的一切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由学校资产处每年对各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总结,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资产管理员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产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