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师范学院青年教师 公寓管理办法

鞍山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公寓管理办法

青年教师公寓(铁东区平安街49栋)是我院为解决青年教职工居住困难,根据实际情况临时租借给青年教师居住的学院自管生活用房。为规范和完善青年教师公寓管理(以下简称“青年公寓”)创建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秩序,根据市住建委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自身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青年公寓分配工作由人事处、纪检监察室、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协同完成。人事处、资产管理处负责青年公寓分配的审批等事项,青年公寓的日常管理由资产管理处负责。

第二条 为保证青年公寓的流动性,青年公寓只租不售,租住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租住青年公寓的对象为(本校事业编制原籍非鞍山市的博士、35周岁以下全日制硕士、30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本人和配偶均未享受过住房货币补贴及无本市自有住房的在职教职工,或经所在部门和青年公寓分配工作小组共同认可的其他特殊需要的人员。

第三条 申请标准

1、青年公寓一单元为单人标准间:具有博士学历、全日制硕士已婚住户可申请;

2、青年公寓其他单元为两人一间标准间:户口在本市以外单身教职工、已婚教职工配偶在外埠工作的符合租赁公寓条件的可申请。

第四条 教师公寓安排原则

先进校者优先安排;同年同月进校工作,职称、学历高者优先安排。

第五条 教师公寓办理入住程序

必须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鞍山师范教师公寓租赁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进行初审确认、人事处审核、资产管理处复核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可凭资产管理处开具的教师公寓入住通知单,并签订《鞍山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公寓租赁协议》及《鞍山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公寓入住承诺书》,方可领取钥匙入住。

第六条 收费标准

1、青年公寓房费

A:一层、六层房间,阳面每月100元,阴面每月80元;

B:二层、五层房间,阳面每月120元,阴面每月100元;

C:三层、四层房间,阳面每月140元,阴面每月120元。

D:水费按每户每月8元计取。

居住时限:(自首次入住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住户每年均需重新申请办理入住程序,且月房屋租赁费增加200元/户。

其中博士人才第一个3年房租免费,3年之后按上述标准执行;两人一间住户,按住户收费标准进行均摊收费。

第七条 租赁青年公寓的教职工,其公寓租金由校资产管理处按入住收费标准(每季度)进行制表交校人事处,由人事处从入住人员的津贴或其他收入中扣取。

第八条 教职工在入住青年公寓后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房屋使用结构;

2、不得在公寓中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3、不得擅自调换房间,严禁向他人转租、转借;

4、不得在公寓内进行违章用电、用火等;

5、不得在公寓内饲养宠物;

6、不得占用公寓内消防通道;

以上违者将通报所在部门,无条件解除入住协议,收回其所居住的公寓,并提请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7、租赁期间要爱护公寓内的设施,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设施损坏的及造成他人财产受损的按价赔偿。

第九条 教师公寓退房规定: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教师公寓居住人员应办理退房手续。

1、公寓租赁期满且未经批准延长租赁期的;

2、人事关系调离学校的或停职、停薪的;

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4、因私出国半年以上(含半年)的;

5、本人及家庭购房已满半年(含半年)的;

6、本人已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

凡属上述应退租而未按时退租的人员,则从应退租时间起计算,月租金翻倍,并从个人津贴或其他收入中扣除。

第十条 退租时须保持房间设施完好,不拖欠任何费用,再由资产管理处对房间内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将钥匙返还资产管理处,方可办理退租手续(凡退租手续不合格者,仍视为租赁;设施、设备如有损坏、丢失的,要按价赔偿或修复合格)。

第十一条 青年公寓的申请、安排、入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教职工对公寓安排过程中违规违纪问题可向校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学校一经查实,将对有关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鞍山师范学院教师公寓管理办法》(鞍师发〔2017〕1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鞍山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公寓租赁协议

2、鞍山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公寓租赁申请表

3、鞍山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公寓入住承诺书








鞍山师范学院资产管理处拟文             2023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