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师范学院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鞍山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鞍师委发[20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部门)经学校批准利用学校房产、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从事出租出借以及利用学校固定资产从事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配置给校内各部门的房产、设施、设备、各类专有场所,必须用于保障本部门开展正常的办公、教学和科研需要,或者用于保障学校的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需要。各部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确有富余或闲置,应及时交回学校资产管理处统筹调配使用,不得长期闲置荒废,经资产管理处统筹调配之后仍闲置或富余的资产,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可开展有偿使用或者用于出租出借。
第四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坚持“学校统筹、统一管理、效益优先、风险可控、收益上缴、依规实施”的原则,加强可行性论证和监督,确保我校固定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由学校统一领导,学校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按照“谁出租(出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出借单位为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日常管理。
(二)资产管理处作为公共服务区域经营项目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全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监督协调。
(三)财务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收益的入账等相关财务工作。
(四)后勤工作处作为食品经营、浴池等出租出借场所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对经营食品的出租出借场所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承租单位的经营资质进行检查及备案(包括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工作人员健康证等),负责学校出租出借场所的经营行为,负责水、电、气表的安装和催收费用工作。
(五)招标采购中心负责牵头组织遴选第三方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
(六)保卫处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场所的消防、治安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出租出借范围
第六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范围:
(一)各种店面、浴池、食堂等经营性房屋的出租出借。
(二)礼堂(音乐厅、大型会议室等)、体育馆、运动场等公共场馆短期或不定期出租出借给他人从事各类演出、会议、比赛、运动会、博览会等活动。
(三)利用学校房屋、场地或空间从事展销、发布广告、自助式售货等行为。
(四)闲置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后勤生活设备、文艺体育设施等的出租出借。
(五)学校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固定资产,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有安全隐患的危旧房、临时搭建房。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
第四章 出租出借程序
第八条 申报。授权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资产管理处申报,并附以下相关材料:
拟出租出借的书面报告,包括资产状况、出租用途、出租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支付及递增方式、招租方式等内容。出借方案应包括借用单位、主要用途、归还时间及其他相关事宜等内容。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等。
第九条 审核。鞍山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授权出租出借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会签。
第十条 确认底价。固定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审批前,由招标采购中心确定评估机构进行项目评估,再根据评估价作为公开招租的底价委托有资质的拍卖公司进行公开竞价。
第十一条 临时出租出借的教室、会堂(场)、体育场馆、运动场等场所依据评估机构确定的价目表执行。
第十二条 报批。凡出租事项均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评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还需上报党委会研究决定,经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上报鞍山市财政局资产科备案。
第十二条 招租。经审核批准后,根据客观情况不同,可采取以下分类招租方式:
(一)公开招租: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按照评估价格进行拍卖流程。
(二)协议租赁:短期临时性的场馆、会议室、教室、客运车辆等的出租。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授权出租出借单位与承租方签订合同。资产使用期届满,应按规定重新招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出借。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授权出借单位须签订借用协议,借期一般不能超过三个月。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收益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须全额上交到学校财务,由财务按规定缴入政府非税,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产评估费、拍卖公示费、交易手续费等交易成本和相关税费从收益中列支。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产生的水电费,装表计量,据实收取;其他需要提供额外服务的相关费用由相关部门与承租人按规定直接结算。
第十七条 凡与我校签订正式合同,经营者均需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依据合同租赁费用的10%-30%进行收取,最低不少于2000元。经营者与学校签订合同时,将保证金一次性交至财务处,并由财务处开具收款凭据。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期间,不予返还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协议期满或合同解除时,由财务处对经营者履约保证金扣除部分进行统一结算,返还扣除后结余金额。如经营者无任何违约行为,在合同解除后一月内全额无息返还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十九条 合同主体部门负责依据合同约定对商户进行管理、检查及监督,商户存在违约责任的,依据规定相应扣除履约保证金。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因国家政策文件调整、政府或学校规划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同期满合同自行终止。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10日内,乙方应腾空房屋、场地,保证原设施设备良好,并将房屋、场地归还甲方。未搬离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的遗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如造成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拆除的装饰、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授权出租出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加强对固定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管理,资产租借合同(协议)一旦终止或变更,应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申报,擅自出租出借固定资产。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三)其他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进行监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鞍山师范学院资产管理处拟文 2023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