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师范学院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修订)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和妥善使用,防止积压和浪费,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物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对物品实行三级管理制度。学校负责提出指导意见;校内各使用单位负责制订使用计划,实施采购,专管人员负责做好物品的进出帐目,定期进行库存帐物查对。
第四条 学校应经常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自觉爱护公共财产。
第二章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范围和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述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指为实验教学、科学研究、行政办公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实验材料: 凡一次实验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质材料,如各种原材料、燃料、气体、试剂、试药和装配用元件、零配件等。
低值物品: 在实验使用中不属于固定资产和材料的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教学用具;低值工具和量具;低值文艺、体育、办公用品等。其中,对耐用期一般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或单价低于500元,但单批超过50件的称之为低值耐用品。
易耗品: 在实验使用中易于消耗、不属于固定资产和材料的物品,如玻璃仪器及器皿;各种元件、器件、零件;实验用小动物;劳动保护用品;药品及化学试剂。
第三章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计划与采购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的实际需要,在学校年度预算下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部门物品采购计划报送资产管理处统一汇总,由资产管理处报财务处制定“学校年度货物采购预算”。
第七条 物品的采购由学校招标采购中心统一负责,具体流程参照《鞍山师范学院招标采购细则》执行。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组织各使用单位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登记入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 领用、账目的管理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和各使用单位认真办理入库、出库手续,统一建帐管理。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物品的管理制度。建立物品领取使用登记帐簿,并负责物品的日常管理,须指定工作认真负责的专人进行管理,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定期与各使用单位核查物品明细账,保持账账、账物相符。
第十二条 剧毒和放射性物品的保管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领用应有专人审批,经手人与证人均应签字,限量发放,使用和管理严格履行专门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五章 调拨、报废及赔偿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单位之间互相调剂物品,应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调拨,各使用单位必须在账目和卡片上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十四条 凡调离学校的人员,所领用的物品必须交清后离校;校内调动,所用物品归还原单位,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带走时,征得原单位的同意,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将低值耐用品账目转入新单位。
第十五条 因长期使用自然损坏或产品淘汰等原因需要报废的物品,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申请单,经本单位审查批准,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后,将报废物品交资产管理处,并进行销帐处理。
第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校内各单位和个人不是擅自处理报废的物品。
第十七条 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管理人员应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或违反制度造成物品损失的失职人员给予批评,严重者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