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师范学院资产损失处理规定
鞍师发【2008】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鞍山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产损失是指学院房产、仪器设备、机电、图书等资产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保管使用制度,切实防止学院资产的损失。
第二章 资产损失处理方式
第四条 对造成资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方式主要分为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分等三种。处理中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五条 通报批评是指:在有关内部文件上通报,或在有关会议、简报上点名批评。
第六条 经济处分是指:按资产损失的程度进行按比例赔偿、扣薪、降薪等。
第七条 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第三章 资产损失处理认定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对直接负责人按照资产损失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一) 对于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 未经批准,擅自变动资产产权,转让、处置资产造成严重后果的;
A、未经批准,自行处理积压、报废设备的;
B、未经批准,越权办理设备调拨手续的。
(三) 对于未履行职责和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四) 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五) 调出或退休时没有缴回所借用学院资产的;
(六) 擅自把非经营性资产或学院无形资产用于经济活动,谋取个人或本单位利益的;
(七) 未经批准,随意拆改、装修公共用房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八)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资产损失涉嫌犯罪的。
第四章 资产损失处理标准
第九条 丢失使用寿命一年以上的电视机、录像机、照相机、录音机、电风扇、吹风机、电炉、万用表、手表、秒表、计算器以及其他可民用的设备、工具的,应赔偿全部损失。
第十条 对于能追回的资产要通过电话、书信等方式追索实物资产,并对拒绝缴回资产的,保留起诉的权利。
第十一条 造成损失的资产价值低于200元的,全额赔偿损失;
高于200元(含200元),低于800元的,赔偿损失资产价值的40%;高于800元(含800元),低于1万元的,赔偿资产损失价值的30%;高于1万元(含1万元),低于5万元的,赔偿资产损失价 值的20%,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高于5万元以上的,赔偿资产损失价 值的10%,并根据情节、性质和责任认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折算赔偿金额不能低于前一档折算赔偿金额的上限。
第十二条 故意造成资产损失的,要全额赔偿;故意造成稀缺资产损失的,要加倍赔偿,并根据情节、性质和责任认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的经济、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资产损失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资产发生损失时,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丢失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保卫处和资产管理处,由保卫处立案进行处理,对破坏现场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资产发生损失后,应及时填写《资产损失报告单》,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后,将赔偿款上交财务处。
第十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后,由使用单位填写《资产损失报告单》,经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当事人到财务处交清赔偿款或由财务处从工资中扣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资产损失处理暂行办法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
第十七条 资产损失处理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