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师范学院校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鞍山师范学院校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鞍山师范学院校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校办企业管理工作,促进校办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2 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鞍山师范学院校办企业是指由鞍山师范学院投资创办的鞍山师范学院实业有限公司(履行资产经营公司职责。)及其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下属企业)。

第三条 校办企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将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全过程各方面,建立和完善以董事会、监事会为主要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机制灵活的管理体制,防范投资经营活动中的经济和法律等风险。

第四条 校办企业应当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原则,积极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并实现产业化,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通过创新体制、完善制度,不断提高校办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设立校办企业管理委员会,由党委书记、校长任主任、各相关副校长任副主任,成员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人事处与审计处等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六条 校办企业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校办企业派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审定校办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变动的重大事项;

审定校办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和利润分配方案;

对校办企业的经营活动与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对校办企业的投资决策、国有资产变动、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相关规定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并经校党委会审定。

第七条 校办企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校办企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表学校对校办企业行使出资人的监管职能,对校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行使监督权。

第九条 学校仅以出资人对校办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按照“学校校办企业下属企业”的模式,实行校办企业规范化管理。

第十条 校办企业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代表,代表股东对企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部分股东权利可授权校办企业董事会行使,董事会是校办企业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校办企业的经营宗旨定位为:通过制度创新、科技创新、不断提高资本收益率;在资产管理等方面建立权责清晰、明确的架构,在学校与各类风险之间建立防火墙;确保负责经营和管理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校办企业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依法经营与管理,校办企业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责任;

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创办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现代企业;

统筹协调、整合资源,推进学校产学研与地方合作的各项科技产业化工作。

第十三条 校办企业是代表学校对外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唯一主体,学校下属二级学院、部、处等各类内设机构,均不得直接对外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三章 经营与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校办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校办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每年向校办企业管理委员会报告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向财务处提交年度财务报表。

第十六条 校办企业实行经营目标管理。各企业应制定年度经营目标、任期目标和长远发展目标。企业法定代表人须与其上级管理部门签订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并承担相应经营和廉政责任。

第十七条 校办企业要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企业经营状况年度审计制度,学校依据审计结果对企业提出整改意见,企业应按整改意见认真整改,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校办企业的年终财务审计工作由审计处或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

第四章 目标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校办企业由校办企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考核,下属企业的考核工作由资产经营公司组织进行。

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企业的发展目标:企业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企业对教学、科研工作的贡献,企业廉政和文化建设情况等。

企业的质量目标:企业的品牌建设情况,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状况,产品和服务的社会认可度等。

企业的效益目标:企业年度经营收入情况,实现利润、上交利润指标的完成情况,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并设立考核等级,如发生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任期经营目标的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校办企业董事会和经营班子实行任期考核,考核内容为事业发展情况、企业管理情况、目标利润完成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廉政建设情况。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如有以下情形的,学校将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或解除职务,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因玩忽职守,决策失误,造成企业较大损失的;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企业行为对学校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

其他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